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本行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
1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本行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
行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2(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本行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本行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3(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本行网站;邮寄资料;
电话电邮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互动易平台;媒体交流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
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
质和技能:
(一)熟悉本行基本情况,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二条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4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五条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七条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
报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本行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
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
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
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6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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