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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215000)

电话:(+86)(512)62720177传真:(+86)(512)62720199

www.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4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郭丰雷、何志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14:00在江苏张家港

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十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先生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至2025年4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030785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7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4】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08058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0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7.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8.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00关于《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10.0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0.01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2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3苏州洲悦酒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4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5张家港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6华友管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7张家港华益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10.08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9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10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1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2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3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0.14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5其他关联法人

10.16关联自然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00关于聘请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12.00关于发行金融债券和资本补充工具的议案

13.002025-2027年资本管理规划

累积投票提案:

14.00关于增补股权董事议案

14.01选举胡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4.02选举尚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4.03选举李秋硕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上述提案中,提案9、10涉及的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提案12需经

特别决议通过;提案14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提案9、10涉及的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提案12已采用特别决议方式表决;提案14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0关于《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7.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8.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00关于《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10.0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子议案数16)

10.01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2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3苏州洲悦酒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4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5张家港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6华友管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7张家港华益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10.08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0.09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10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1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2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3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0.14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5其他关联法人

10.16关联自然人

11.00关于聘请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12.00关于发行金融债券和资本补充工具的议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3.002025-2027年资本管理规划

累积投票提案:

14.00关于增补股权董事议案

14.01选举胡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4.02选举尚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4.03选举李秋硕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两份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备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建新郭丰雷何志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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