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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40证券简称:华统股份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221.432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2、本次拟实施的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3、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41)。

3、2023年1月3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3)。

4、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3年3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了65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3月8日。

6、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20)。

8、2023年11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了11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

9、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0678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9名及预留授予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634000股,回购价格皆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3年3月7日,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对2023年度生猪销售量进行考核,目标值(Am)为 280 万头、触发值(An) 根据公司发布的销售为220万头。生猪销售量实际完成情况对应不同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简报及2023年度具体如下:报告获知,2023年度生猪销售量实际完成情况( 实际完成生猪销售量B)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为2302715头,满足B≥Am 100%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m>B≥An B/Am( X ) 为 B/Am ≈

B<An 0% 82.24%。

注:上述“生猪销售量”指公司发布的销售情况简报或定期报告的生猪销售数量。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7个人层面上一年度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

A B C D考核结果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A、B 或 C,符合本次

100%90%80%0%比例(Z) 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9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6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67名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1.432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A、B、C 分别对应个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41.12%、37.008%、32.896%。除9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6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即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7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1.432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首次获授的限制本期可解锁数剩余未解除限售姓名职务

性股票数量(股)量(股)数量(股)朱根喜董事21600088819127181朱婉珍董事会秘书860003536350637张开俊财务总监25000082240167760考核结果为 A(3

849000349108499892

人)

考核结果为 B核心技术(管362900013429932286007理、业务)人(53人)员 73人 考核结果为 C(8 960000 315799 644201人)个人原因离职

5740000574000

(9人)合计656400022143224349678

注:1、公司董事朱根喜、高级管理人员朱婉珍、张开俊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买卖公司股份仍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7人,其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95000股,其中可解除限售2214322股,其余780678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3、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储云燕、丁力浩、江竹华、吴启亮、梁建、杨

科、许国华、孙伟、占胜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57.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期除9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

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 6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为“A”、“B”或“C”,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67名激励对象根据其考核结果,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分别按其对应获授总量的41.12%、37.008%、32.896%予以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期除9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6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华统股份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华统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

审批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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