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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

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1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公司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担保申请后,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2第十四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3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除另有规定外,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

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

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的提醒通知。

第二十五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担保协议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后,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

4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条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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