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含有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成员内任命。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成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事项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应作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
必要依据: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
2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会议,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
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3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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