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本公司”或“公司”)的持续
督导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华统股份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8月27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新能源”)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义亭镇姑塘工业区的6号厂房租赁给高乐新能源,出租厂房使用面积为17660.16平方米,租金单价32元/㎡/月,即每年租金为6781501.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鉴于当前新能源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状况、营商环境、经营状况等因素,高乐新能源拟决定终止纳米固态电池项目,并解除与纳米固态电池项目相关的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26年4月29日签署了《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终止双方于2024年9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关联关系说明
高乐新能源系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发生控股股东变更,变更前的控股股东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且公司董事朱俭勇在高乐新能源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回避表决,4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公司本次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介绍
1、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C64YT62M
法定代表人:朱俭勇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储能
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姑塘一路 1号 A栋 205室(自主申报)成立日期:2023年1月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股权结构: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高乐新能源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王帆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022.462806.10
负债总额98.6847.79
净资产2923.792758.31
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196.59-145.47
净利润-196.59-165.47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高乐新能源系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发生控股股东变更,变更前的控股股东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且公司董事朱俭勇在高乐新能源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出租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6号厂房事宜,于2024年9月2日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租赁期限拾年,双方已按原合同履行部分权利义务。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原合同解除及后续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一)原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解除,原合同项下未
履行的权利义务即刻终止。原合同项下已发生/未发生的租赁费等所有款项,均已结清或无需再支付,无任何资金、费用纠纷。
2.原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基于原合同主张租赁期限内的未履行权利、承担
未履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违约责任豁免
1.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原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所有追责权利。
2.双方均自愿放弃就原合同履行、解除事宜,向对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索赔、投诉等一切权利。
(三)其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终止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当前新能源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状况、营商环境、经营状况等因素,高乐新能源拟决定终止纳米固态电池项目,并解除与纳米固态电池项目相关的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签署《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终止双方于2024年9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本次终止关联交易事项系经公司审慎研究,
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后做出的决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终止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2026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高乐新能源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公司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事项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后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终止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终止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华统股份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向关联方提供房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静杨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