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期货和衍生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事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以实现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操作原则;
(二)公司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
1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
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
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期货和
衍生品业务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安排用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逐笔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还应当适用《深圳证
2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相关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及具体执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交易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市场行情监测、风险识别评估、拟定交易策略与方案、日常台账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交易情况。
(二)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如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方案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或各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在多个
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二)财务部相关人员评估期货和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三)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具体方案连同市场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财务部外汇权限管理人批准后,由具体交易人员执行具体交易安排。公司外汇权限管理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3经批准后,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四)财务部相关人员根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决定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具体时间,随时关注期货和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并定期向管理层反馈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五)财务部相关人员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建立台账,及时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相关人员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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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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