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6年5月15日上
午9:15—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3:30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内容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5135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98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2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173906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080%。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99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1%;
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6%;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8994%;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6492%;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97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77%;
反对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9%;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4012%;反对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1474%;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82999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2%;
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4%;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9172%;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6314%;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639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661%;
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728%;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11%。关联股东长沙正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6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1418%;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4068%;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965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71%;
反对7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93%;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8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3123%;反对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2007%;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87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质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9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64%;
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0%;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7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4份数的83.2055%;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3075%;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87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9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58%;
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9%;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7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1166%;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4320%;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86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48%;
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18%;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4976%;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0510%;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52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930%;
反对3187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37%;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9.8335%;反对318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6.7151%;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关于长沙铂泰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
5议(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0012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8%;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39%;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2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1484%;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001%;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51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廖青云
经办律师:
李江涛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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