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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29 号
致: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1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区南强
路6号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翁伟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2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7人,代表股份2503436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的59.843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3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50088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81%;
反对23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5%;
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4%。
(二)表决通过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0088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81%;
反对2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1%;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8%。
(三)表决通过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50080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50%;
反对24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6%;
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4%。
(四)表决通过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50080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47%;
反对24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6%;
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7%。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50078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99.8941%;
反对25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0%;
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5007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28%;
反对25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3%;
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4365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29%;
反对2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88%;
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3%。
关联股东翁伟武、柯丽婉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及财务资助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4224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003%;
反对2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727%;
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0%。
关联股东翁伟武、柯丽婉、翁伟嘉、蔡沛侬回避表决。
5(九)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50078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43%;
反对25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0%;
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250067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97%;
反对25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31%;
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3%。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50083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60%;
反对23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1%;
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250069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07%;
反对24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3%;
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1%。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339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290%;
反对26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1.9205%;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05%。
关联股东翁伟武、柯丽婉、翁伟嘉、蔡沛侬、郑涛、翁伟博、翁伟炜回避表决。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50061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71%;
反对26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45%;
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4%。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50074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26%;
反对25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0%;
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4%。
因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涉及相关议案回避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一位非关联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作了述职报告。
经查验,上述第8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1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7项、第1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温定雄曲艺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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