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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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2-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提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由相关部门或
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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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附件一: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员申请时间
信息披露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是□否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是□否保密承诺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月日附件二: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国与上市公司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联系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职务登记时间登记人
名称籍关系信息地点息方式信息内容信息阶段机附件三: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人承诺,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
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5、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