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证券简称:威星智能公告编号:2026-04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3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27537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383393.7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93656.02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189737.7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2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7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措施,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智能计量表具终端未来工厂建设项目”和“智慧城市先进计量及系统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新一代智慧能源终端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同意为新募投项目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全资子公司(杭州威星数联技术有限公司)、保荐人、新设专户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19974.72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转入新设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威星智能、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6月9日,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单位:元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存放资金募集资金用途杭州威星数上海浦东发新一代智慧能联技术有限展银行股份源终端智能制
903200788018000006080
公司客户资有限公司杭造基地建设项金监管专户州拱墅支行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杭州威星数联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0320078801800000608,截止2026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新一代智慧能源终端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晨荣、陆韫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案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