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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10 日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09 月 10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0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 366-1 号 1 幢 12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黄华兵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3804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331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488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116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27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人,代表股份 488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新增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 3309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1%;

反对 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117%;反对 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6%;弃权 8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67%。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邓见先生、吴建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邓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44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476%。表决结果为当选。2.02 选举吴建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33446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24%。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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