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证券简称:威星智能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6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
25日上午9:15至2026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12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0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华兵先生(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3714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7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33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33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33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6%;
反对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权1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0%;反对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6%;弃权1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