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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科达利 --%

关于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1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3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行权................................................7

三、本次注销................................................8

四、结论性意见...............................................9

i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57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i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指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公司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科《激励计划》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股票期权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激励对象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本次行权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注销指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中国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1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

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4.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

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3法律意见书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9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10月17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10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2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五)2023年10月26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

5法律意见书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2024年8月16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10月2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八)2025年6月11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十)2025年10月2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6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6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0782号《审计报告》以及容诚审字[2025]518Z078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的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足行权条件。

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形,满足行权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2-2024年累计营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业收入为311.95亿元,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2022-2024年累计营业

足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收入不低于300亿元。

的业绩考核目标。

7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报告》、员工离职证明文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其当期股票票期权的41名激励对象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其当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比例为75%;若激励对象要求;1名激励对象因其

考核结果为“合格”,其当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比例他原因身故,其未获准行为50%;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当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其余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注销。630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为优秀,其当期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除4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外,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余630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内所享有的2271000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经董事会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绩效考

8法律意见书核报告》、员工离职证明文件、《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41名离职人员及1名因其他原因身故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89160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72人调整为630人。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麦琪庄丽琴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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