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麦格米特: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6)-04-035

敬启者:

根据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麦格米特”或“发行人”)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

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1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发行已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2025年4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3.2025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4.2025年11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5.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2号),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效的授权和批准,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2026年1月5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符合发送《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

3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87名(未剔除重复)。前述87名投资者包括:

*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6年1月4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一日)已经

提交认购意向函的6名投资者;*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4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国金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0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投资者9家,其他投资者15家。

发行人与国金证券于2026年1月9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6年1月5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日)至2026年1月13日(含,竞价前一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共收到1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国金证券在审慎核查后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1上海睿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昊嘉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5王墨

6张辉阳

7张怀斌

8许亦鸿

9金飞春

10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北京升宇科技有限公司

12王梓旭

13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4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14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贺伟

17陈学赓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

《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6年1月14日上午9:00-12:00,国金证券共接收到29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14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15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前述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保证金(元)(元/股)(元)

1金飞春88.8880000000.0010000000.00

2王福新76.58100000000.0010000000.00

3北京升宇科技有限公司85.0080000000.0010000000.00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2.00111000000.00无需

5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0080000000.00无需

6王墨79.00160000000.0010000000.00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0080000000.00无需

8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00160000000.00无需

5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9贺伟80.0080000000.0010000000.00

85.4590000000.00

10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

81.00180000000.00

上海睿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1190.00188000000.0010000000.00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75.5780000000.0012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10000000.00

73.81100000000.00

伙)

80.0080000000.00

13郭伟松74.00100000000.0010000000.00

70.30110000000.00

87.46151000000.00

14 UBS AG 83.02 256000000.00 无需

80.02341000000.00

87.41150000000.00

15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47160000000.00无需

82.55170000000.00

1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35759010000.00无需

85.8894000000.00

1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0

75.88119000000.00

75.75163400000.00

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

72.84174400000.00

86.0188370000.00

1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1.13166370000.00无需

76.27266470000.00

20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1.0080000000.00无需

2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0.00212200000.0010000000.00

2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9083000000.00无需

23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5080000000.0010000000.00

82.0094400000.00

2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需

72.00233800000.00

83.70400000000.00

25葛卫东79.98800000000.0010000000.00

75.601200000000.00

6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87.681225450000.00

26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012228260000.00无需

84.492274630000.00

85.5982330000.00

2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13221010000.00无需

76.13320920000.00

79.33100000000.00

28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6.33130000000.0010000000.00

73.33160000000.00

2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8.0083000000.0010000000.00

(三)本次发行的配售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及最终的

缴款情况,发行人和国金证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5.01元/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童永胜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获配股票限售期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童永胜117633299999983.3218个月

上海睿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沣

22211504187999955.046个月

宏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金飞春94106579999935.656个月

4 UBS AG 1776261 150999947.61 6个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3951288368915.126个月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0574893999637.486个月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6845882328614.586个月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82129159999786.296个月

9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5869889999916.986个月

10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1661441629313901.446个月

合计313258512663010593.51—

7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1.公司已与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就本次发行认购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6

第0001000号),截至2026年1月20日止,国金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已收到麦

格米特本次发行申购资金人民币2663010593.51元。

32026年1月21日,国金证券在扣除尚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将本次认购款项转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4.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的《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56号),截至2026年1月21日止,麦格米特本次发行总数量为313258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63010593.51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3658084.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9352509.5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1325851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598026658.50元。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8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童永胜、金飞春、UBS AG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养老金产品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认购。前述参与配售产品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上海睿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沣宏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及养老金产品等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

9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二)关联关系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童永胜先生,童永胜先生属于公司关联方。

除童永胜外,其他最终获配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麦格米特和国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经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永胜外,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效的授权和批准,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2.《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10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3.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致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11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颜羽

经办律师:徐莹王浩年月日

12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