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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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1麦格米特·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0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
联合总部大厦34层公司会议室举行,董事长童永胜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副总经理张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其中,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9名,代表股份18930900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4128%。
2麦格米特·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童永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01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5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6984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48%。
(2)选举张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麦格米特·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048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93%。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545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21%。
(3)选举王雪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35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0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432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37%。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楚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18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4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715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63%。
(2)选举沈华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234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2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720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6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5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1%;反对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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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393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9%;反对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8%;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3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2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400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8%;反对2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0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6%;反对2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397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1%;反对2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1%;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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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903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1%;反对2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4006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6%;反对2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3%;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2)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903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0%;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4006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3%;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6%;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3)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8901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9%;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3983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5%;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4)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8903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麦格米特·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99.8556%;反对2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400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5%;反对2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5)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903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34007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5%;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以上提案3、4、6(1)、6(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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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王浩______________
卢秋慈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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