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麦格米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32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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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4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4层公司会议室举行,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毛栋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3人,代表股份238484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81668252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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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62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58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反对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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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6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0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4%;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5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9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4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反对9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反对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议案5:《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48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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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785%;反对35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
弃权2083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844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93%;反对35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弃权2083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7%。
议案6:《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反对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议案7:《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7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议案8:《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30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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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01%;反对915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0%;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9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13%;反对915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12%;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议案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110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9%;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55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议案1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86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82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议案11:《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481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20%;反对497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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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7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92%;反对497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5%;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议案12:《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68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议案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7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议案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0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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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上述议案8、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8麦格米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赵丹阳张子乔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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