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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全: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2404)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道道全 --%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地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制订本制度,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以确保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能达到规范、可控,有效运行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直接进行投机或套利交易。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或产成品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成本和利润的波动。公司由总部统一进行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暂不授权各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相关业务。

第三条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制度,明确向董事会报告类型、内容、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五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六条以下所指的公司期货套保业务盈亏,是指为进行套期保值所建仓的期货

合约的价格变化形成的盈亏,和实际被套的现货的价格变化形成的盈亏的合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公司建立专门的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套期保值工作,对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审定套期保值方案,根据相关头寸表合理安排采购和销售。公司设立专门业务期货部为期货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细则,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拟订,做好制度和操作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工作。

公司资产财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期货业务财务核算岗位,负责整理和核算各项套期保值结算数据,资金的调拨。

公司审计监察部设立专门的期货业务风险监控岗,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法。

第八条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2、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九条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交易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经理授权签署。

第十一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

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重新授权,并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的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数量不超过实际购买的原材料或待销售的产成品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制定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需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才能执行。公司期货部根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的套保保值计划和操作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时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报告总经理批准后采取新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1、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权限;

2、建立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制度、授权制度及操作流程,建立持仓数

量预警和交易止损机制。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

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十八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

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十九条市场风险、交易风险管理

1、期货部需严格执行事先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数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额度,在止损限额内严格止损。

2、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例如交易品种出现连续涨跌停板、交易所强制减仓或

提高保证金等情况,交易员应紧急上报部门经理,情况严重时需上报公司总经理,期货部及时对操作方案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3、当出现交易错单时,交易员应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合

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需要继续追加保证金时,根据公司现金流情况,期货部按事先制定的套保计划中的止损方案平仓,或者及时制定新的操作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若在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时限前不能完成批准流程并将资金追加到位,则总经理会同期货部负责人可以决定立即执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之后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部应制作套保业务日报表,并及

时向总经理报告,报告中至少要有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2、期货部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当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3、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风险监控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

(2)期货账户交易情况与公司套保计划不符。

4、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公司应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

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等事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出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中列明的风险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期货风险监控部门对风险进行监控;(2)出现风险后,风险监控员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3)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情况,制定风险紧急处理方案;

(4)期货部执行风险处理方案,并对风险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期货交易相关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总经理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监督公司执行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3、定期审查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定期审查公司境内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

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4、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5、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境内期货业务合规检查:

1、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季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2、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3、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期货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的规定或经济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

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或电话委托期货公司交易。

第三十五条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三十六条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

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交易员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会同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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