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外汇期货、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预测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原则
第九条公司须在内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超额度操作。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预计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在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汇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汇率管理活动,汇率管理
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为财务总监、采购总监及其他董事长指定人员。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汇率管理方案。公司成立汇率管理执行小组,组长为财务总监、外汇经理、资金管理部经理及其他财务总监指定人员。
负责汇率管理方案制定、提请审批、资金筹划、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汇率管理执行小组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部门,经批准交易额度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汇率管理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汇率管理执行小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购部门提供基础业务信息并报送汇率管理执行小组,用于汇率方案的制定;
(二)搜集、提供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并据此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三)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
2(1)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2)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3)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四)根据批准的交易方案,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结算单,并在每笔持仓最后交易日或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事宜。
(六)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结算或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
(八)每季度末将外汇交易及损益情况上报董事长。
(九)若发现可能发生交易或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的不相容职务分离,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汇率管理执行小组应在公
司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外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第二十条汇率管理执行小组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易结算和交割资金,严格控制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汇率管理执行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汇率管理领导小组,经汇率管理领导小组决议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若发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汇率管理执行小组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或者预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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