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产品不得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不得投资的产品。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且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不得
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委托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额度可以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
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的状况等因素,联合公司有关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经公司日常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联合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委托
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
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根据日常资金冗余情况拟定购置银行理财产品的品类、期限、金额,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将及时采取相应赎回措施;
同时每季度汇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情况,交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
度末应对所有委托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