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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阿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皮阿诺 --%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 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68号

致: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智能制

装备产业园迎宾大道15号四楼40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礼斌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2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股份

96630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7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2281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162%;

(2)通过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2434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1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8人,代表股份5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5%。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

9、《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联交易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4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526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1%;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41%;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516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2%;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34%;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5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6452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19%;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05%。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452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19%;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462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9%;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26%;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98%。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44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477%;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5%;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9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7%;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

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173%;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5%;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02%。

关联股东马礼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马瑜霖女士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6438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1%;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7法律意见书

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173%;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5%;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452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19%;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32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8%;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34%;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0%。

关联股东珠海鸿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8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32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8%;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34%;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76%;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0%。

关联股东珠海鸿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李忠张森林

______________金川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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