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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阿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皮阿诺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等。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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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控股股东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

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当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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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

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

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页共4页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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