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1(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2(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
3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进行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如有)和文字记录资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4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5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报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6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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