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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荣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更好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目标关联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遵循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遵循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1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管理等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公司有关规定或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

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2第四章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考核,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3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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