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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56证券简称:美芝股份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号厂

房4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伏信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5676489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55791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

表股份973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

973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人,代表股份973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73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10%;反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8%;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0%;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3%;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41%;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本议案表决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3%;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3股份总数的97.1441%;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825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本议案表决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8%;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0%;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8%;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0%;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4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3%;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41%;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本议案表决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43%;反对1523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2%;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41%;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本议案表决通过。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30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732%;反对1545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40%;反对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5份总数的25.07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2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608%;反对1523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42%;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欧铭希、董宇恒。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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