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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晖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57证券简称:三晖电气公告编号:2024-018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与第十九大街交汇处三晖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年2月2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4068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

443446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

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349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4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349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4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349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4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4349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4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349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4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349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4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宽、王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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