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保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发展计划与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进行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新的成长变革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基于长远战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
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八)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