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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未连任、解任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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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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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

要求移交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

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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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时间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至少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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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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