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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5-034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403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5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79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5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3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79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1%。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93%。反对24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42%;

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900%;反对2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95%;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1%;

反对2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4%;弃权

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35%;反对2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6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1%;

反对2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4%;弃权

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35%;反对2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6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小龙、牛蕾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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