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9月 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