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程序,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
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
大风险事项等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1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如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3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4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8、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0、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5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
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
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告的流程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6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件、传真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其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7(二)未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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