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不
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
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判断,并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25年财务数据、本次交易作价情况,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计算指标(财务财务指标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作价数据与交易作价指标占比
孰高)
资产总额725437.9021749.0691500.0091500.0012.61%
资产净额312256.3813561.1991500.0091500.0029.30%
营业收入210041.2013821.16-13821.166.58%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1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自查,本次交易对
方为周林等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本次交易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隽云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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