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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帅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星帅尔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4月 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根据《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6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接到股东杭州富阳星帅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2026年4月1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13时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99号公司一楼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9点15分至9点25分,9点半至11点半,

13点至15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4月27日9点15分至15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45552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79%,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64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0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8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1723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78%;

反对:2614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59%;

弃权:21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33120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87%;

反对:3145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57%;

弃权:20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328063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35%;

反对:6270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98%;

弃权:22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6%。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27583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776%;

反对:6307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26%;

弃权:6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98%。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27710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71%;

反对:6140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01%;

弃权:7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28%。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7271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994%;

反对:19853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49%;

弃权:84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56%。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31352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240%;

反对:20307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216%;

弃权:7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2897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771%;

反对:20854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626%;

弃权:8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2%。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29894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07%;

反对:3886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12%;

弃权:77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26828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210%;

反对:6872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149%;

弃权:8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晶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许洲波

2026年4月27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海口·长沙·东京·昆明·哈尔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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