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
吴中家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81号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0号)查明的事实和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确认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92.49万元,系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部分股票出售所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售库存股所得应记入资本公积而非营业外收入,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
1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冲回。对此,公
司对2023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涉及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2.1.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晖、时任财务总监吴中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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