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一经提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董事会或相关部门接到书面辞职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审议会议,评估辞职原因、辞职对公司运营的影响等因素,作出是否接受辞职的决定,并将审议情况通知股东会。
(一)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1响。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书面离职申请中应当说明离职原因、离职生效时间等必要信息。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其选任的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
其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通过口头抗辩、递交书面陈述等方式进行申辩,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2内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离职后的处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与接任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公司相关的业务关系等,确保工作顺利交接。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需安排工作交接或者依规进行离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其在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决策事项等,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公告披露离
职原因、离任审计结果及工作交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之日起或离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3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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