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银河 SOHO B座1509-10室
2026年5月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 SOHO
B座 1509-10室
电话:010-59576099
传真:010-59576099
Email:Recher@bjrecher.com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为做好本激励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盘龙药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盘龙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盘龙药业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盘龙药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2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2法律意见书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9日。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1.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37.35万份股票期权。
2.2026年5月2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6年5月29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37.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11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盘龙药业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法律意见书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盘龙药业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
5法律意见书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由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郑瑞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王志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陈晓昀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