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达股份”、“公司”)2021年9月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业绩承诺方作出的关于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科技”)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业绩补偿承诺基本情况
(一)补偿概况
根据公司与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捷泰科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不考虑捷泰科技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业绩承诺及利润考核的影响)分别不低于21000万元、27000万元、31000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79000万元。
捷泰科技在补偿期间的实际利润数以中国当时有效的会计准则为基础、按承
诺净利润的口径计算,并以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审核确认的净利润数为准。
(二)补偿时间及计算方式
如补偿期间,捷泰科技累计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补偿义务人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应在补偿期间全部届满时按如下方式确定捷泰科技在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并履行补偿义务。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包括专项意见)披露之日起10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捷泰科技补偿期间各年度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捷泰科技补偿期间各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捷泰科技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总
和×本次交易支付给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交易对价。
(三)减值补偿安排
在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泰科技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补偿期间的专项意见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减值测试报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应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以下方法及方式另行补偿: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应补偿金额。
二、2023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捷泰科技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3801.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205.58万元,超过承诺数40205.58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229.70%。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实施股权激
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8324.87万元,超过
2021年至2023年累计承诺数89324.87万元,实现累计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
213.07%。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中
汇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748号),对上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次交易中的业绩承诺期已经届满,业绩承诺已实现,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栾宏飞高振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