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钧达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因任期届满、辞

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董事在离职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订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九条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

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六月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