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ainan Drinda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2865)有關認購理財產品的須予披露交易認購理財產品
董事會宣佈,於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1日、2025年
4月15日、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30日及2025年7月2日,本公司全資子公
司滁州捷泰利用其閒置資金認購若干該等理財產品,包括認購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
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
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金額分別為人民幣3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及人民幣100百萬元。
董事會宣佈,於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7日、2025年6月5日及2025年7月3日,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淮安捷泰利用其閒置資金認購若干該等理財產品,包括
認購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
財產品、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九項興業
銀行理財產品、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2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人民幣
50百萬元、人民幣25百萬元、人民幣25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及人民幣50百萬元。
董事會進一步宣佈,於2025年4月30日及2025年5月30日,本公司利用其閒置資金認購第十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00百萬元及人民幣100百萬元。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於2025年5月8日本公司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前,本集團已認購現有過往交易。
1於2025年5月9日認購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時,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5月9日現有過往交
易及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
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於2025年5月30日認購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5月30日認購事項」)時,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及5月30日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及5月30日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及5月30日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於2025年6月5日認購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九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6月5日認購事項」)時,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及
6月5日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
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及6月5日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及6月5日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
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於2025年7月2日認購第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時,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
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2於2025年7月3日認購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7月3日認購事項」)時,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及7月3日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及7月3日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及7月3日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本公司並無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及時披露於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5日、2025年7月2日及2025年7月3日之興業銀行認購事項。此乃由於本公司對披露義務的疏忽大意所致,而此源於本公司並未完全熟悉香港上市規則項下之適用披露規定,由於本公司已於2025年3月11日舉行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就購買人民幣3000百萬元以內的理財產品取得股東批准,據此,根據深圳上市規則,購買個別理財產品無須另行刊發公告。因此,我們已採取補救措施以防止日後發生類似事件。
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董事會宣佈,於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1日、2025年4月
15日、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30日及2025年7月2日,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滁
州捷泰利用其閒置資金認購若干該等理財產品,包括認購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品、第十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興業銀行
理財產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一項興業
銀行理財產品,認購金額分別為人民幣3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及人民幣100百萬元。
董事會宣佈,於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7日、2025年6月5日及2025年7月3日,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淮安捷泰利用其閒置資金認購若干該等理財產品,包括認
購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品、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九項興業銀行理
財產品、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20百萬元、人民幣100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
人民幣25百萬元、人民幣25百萬元、人民幣50百萬元及人民幣50百萬元。
3董事會進一步宣佈,於2025年4月30日及2025年5月30日,本公司利用其閒置資
金認購第十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00百萬元及人民幣100百萬元。
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的主要條款及條件概述如下:
第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1月24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30百萬元產品年期180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17%
第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4月15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50百萬元產品年期75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05%
4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5月9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109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25%
第四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5月30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119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25%
5第五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4月30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20百萬元產品年期86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05%
第六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4月30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55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05%
6第七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5月7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50百萬元產品年期53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05%
第八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6月5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25百萬元產品年期55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00%至1.80%
7第九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6月5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九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25百萬元產品年期55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00%至2.20%
第十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5月30日
訂約方本公司(作為認購人)
興業銀行(作為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69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00%至1.97%
8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7月2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28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00%至2.00%
第十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4月30日
訂約方本公司(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24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04%
9第十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5月7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50百萬元產品年期26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05%
第十四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2月28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67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20%
10第十五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3月11日
訂約方滁州捷泰(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100百萬元產品年期79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30%至2.15%
第十六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7月3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50百萬元產品年期60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00%至2.20%
11第十七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
認購開始日期2025年7月3日
訂約方淮安捷泰(作為認購人)興業銀行(作為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及管理人)
產品類型指數掛鈎(上海金)固定及浮動收益結構性存款認購金額人民幣50百萬元產品年期60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1.00%至1.80%有關訂約方的資料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從事高效光伏電池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滁州捷泰
滁州捷泰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且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高效光伏電池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淮安捷泰
淮安捷泰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且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高效光伏電池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興業銀行
興業銀行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持牌銀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行,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企業和個人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根據本公司可獲取的公開資料,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發行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601166)上市。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興業銀行及其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12代價釐定基準
該等認購事項各自的代價乃由本集團與交易對手經公平磋商後,並參考該等理財產品的市場現行價格及該等理財產品發行人釐定的最低認購金額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該等認購事項分別由本公司、滁州捷泰及淮安捷泰的盈餘現金撥付(並無動用全球發售所得款項),不會影響本集團的營運資金或營運。董事考慮該等理財產品的投資條款、風險水平及預期回報率。董事認為該等認購事項的條款均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該等認購事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進行該等認購事項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主要從事高效光伏電池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使本集團的營運資金回報最大化,本集團合理、有策略地利用本集團閒置資金進行該等認購事項作理財用途。進一步考慮到(i)與該等理財產品相關的風險相對較低;(ii)該等認購事項提供的回報優於中國商業銀行普遍提
供的現行定期存款利率;及(iii)該等認購事項對本集團的營運及營運資金並無重大影響,董事會認為該等認購事項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本集團已採取足夠措施密切有效監察及管理該等理財產品的表現,並將繼續檢討及評估該等認購事項對本集團營運及營運資金的影響。鑒於上述情況,董事認為該等認購事項各自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該等認購事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於2025年5月8日本公司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前,本集團已認購現有過往交易。
於2025年5月9日認購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時,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5月9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13於2025年5月30日認購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5月
30日認購事項」)時,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及5月30日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及5月30日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5月30日現有過往交易及5月30日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於2025年6月5日認購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九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6月
5日認購事項」)時,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及6月5日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
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及6月5日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6月5日現有過往交易及6月5日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於2025年7月2日認購第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時,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
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7月2日現有過往交易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於2025年7月3日認購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7月3日認購事項」)時,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尚未到期,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及7月3日認購事項來自同一銀行,性質類似,且均在12個月內獲認購,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而言,其將合併計算,猶如進行一項交易。由於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及7月3日認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於25%,故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7月3日現有過往交易及7月3日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14本公司並無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及時披露於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5日、2025年7月2日及2025年7月3日之興業銀行認購事項。此乃由於本公司對披露義務的疏忽大意所致,而此源於本公司並未完全熟悉香港上市規則項下之適用披露規定,由於本公司已於2025年3月11日舉行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就購買人民幣3000百萬元以內的理財產品取得股東批准,據此,根據深圳上市規則,購買個別理財產品無須另行刊發公告。因此,我們已採取補救措施以防止日後發生類似事件。
補救行動本公司應於有關義務產生時已就各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遵守香港上市規則項下的相關通知及公告規定。本公司遺憾地承認因其無心之失及疏忽大意而未能及時遵守香港上市規則。本公司無意隱瞞任何與興業銀行認購事項有關之資料以供公眾披露。董事會一直強調遵守香港上市規則及對其理財產品風險評估之重要性。本公司已就遵守香港上市規則制定並且優化其內部監控政策。
為防止未來出現類似情況以及促進及確保持續遵守香港上市規則(本公司非常重視該等規則),本公司已自本公告日期起實施以下補救措施:
(a) 本公司對理財產品的購買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及自查,現就本應披露而此前未披露的理財產品之購買情況發佈本公告;
(b) 本公司已提供並將繼續加強對財務部門員工的培訓,增強彼等有關須予公佈及關連交易之現有知識;
(c) 於專業人士協助下,本公司將進一步了解理財產品定義,並已提醒負責僱員、高級管理層及董事,並加強彼等之了解,以識別預期會觸發香港上市規則項下申報及公告規定之情況及於早期階段之潛在問題,從而避免再次出現該等事項;
(d) 本公司已透過指定特定僱員監查香港上市規則第14.04(1)條所界定之任何交易
之交易金額,尤其是就認購財富管理產品之交易,加強本集團內須予公佈交易之協調及報告安排,以減少人為文書失誤;
(e)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傳閱一份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佈及關連交易的詳細指引,並將提供定期培訓以提醒負責人員、高級管理層及董事,以鞏固及加強彼等有關須予公佈及關連交易之現有知識,以及其及早識別潛在問題之能力;及
15(f) 本公司將與內部法律及合規部門就合規事宜更加緊密合作,並會在適當及需
要時諮詢其他專業顧問,再訂立任何潛在須予公佈交易。如有需要,本公司亦可能會就建議交易之適當處理方法向香港聯交所諮詢。展望未來,本公司將繼續遵守理財產品投資的管理程序,並及時作出披露,以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指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香港聯交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滁州捷泰」指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2021年12月14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第八項興業銀行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6月5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25百萬元
認購事項」的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八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項」一節
「第八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八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十一項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7月2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
興業銀行元的第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認購事項」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一項興業銀行
認購事項」一節
「第十一項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一
興業銀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滁
理財產品」州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16「第十五項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3月11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
興業銀行元的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認購事項」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五項興業銀行
認購事項」一節
「第十五項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五
興業銀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本
理財產品」公司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五項興業銀行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4月30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20百萬
認購事項」元的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五項興業銀行認購
事項」一節
「第五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五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一項興業銀行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1月24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30百萬
認購事項」元的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一項興業銀行認購
事項」一節
「第一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一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滁州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十四項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2月28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
興業銀行元的第十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認購事項」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四項興業銀行
認購事項」一節
「第十四項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四
興業銀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本
理財產品」公司認購的理財產品
17「第四項興業銀行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5月30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
認購事項」元的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四項興業銀行認購
事項」一節
「第四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四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滁州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全球發售」 指 本公司H股的全球發售,有關詳情披露於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4月28日的招股章程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淮安捷泰」指淮安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2022年10月13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的
第三方
「興業銀行」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支行
「興業銀行指第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認購事項」或項、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四項興業銀行認購
「該等認購事項」事項、第五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六項興業銀行認
購事項、第七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八項興業銀行
認購事項、第九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項興業銀
行認購事項、第十一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二項
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三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
十四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五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項、第十六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及第十七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的統稱
「6月5日現有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過往交易」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
財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18「7月2日現有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過往交易」品、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九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7月3日現有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過往交易」品、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八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九項興業銀行理
財產品、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5月9日現有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過往交易」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二項興業銀行
理財產品、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5月30日現有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過往交易」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第九項興業銀行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6月5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25百萬元
認購事項」的第九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九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項」一節
「第九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九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光伏電池」指通過光電效應將光能直接轉化為電能的一種電子裝置
19「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研發」指研究及開發
「第二項興業銀行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4月15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50百萬
認購事項」元的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二項興業銀行認購
事項」一節
「第二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二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滁州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十七項興業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7月3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50百萬元
銀行認購事項」的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七項興業銀行認
購事項」一節
「第十七項興業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七
銀行理財產品」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七項興業銀行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5月7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50百萬元
認購事項」的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七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項」一節
「第七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七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深圳上市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十六項興業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7月3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50百萬元
銀行認購事項」的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六項興業銀行認
購事項」一節
20「第十六項興業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六
銀行理財產品」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六項興業銀行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4月30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
認購事項」元的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六項興業銀行認購
事項」一節
「第六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六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現有過往交易」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二項興業銀行
理財產品、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第十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司於2025年5月30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元
認購事項」的第十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項興業銀行認購事
項」一節
「第十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本公司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三項興業銀行指滁州捷泰於2025年5月9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
認購事項」元的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三項興業銀行認購
事項」一節
「第三項興業銀行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三項
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滁州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21「第十三項指淮安捷泰於2025年5月7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50百萬元
興業銀行的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認購事項」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三項興業銀行認
購事項」一節
「第十三項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三
興業銀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淮
理財產品」安捷泰認購的理財產品
「第十二項指本公司於2025年4月30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百萬元
興業銀行的第十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詳情載於本公告「認購認購事項」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二項興業銀行認
購事項」一節
「第十二項指本公告「認購理財產品-興業銀行認購事項-第十二
興業銀行項興業銀行認購事項」一節所載由興業銀行發行並由本
理財產品」公司認購的理財產品
「該等理財產品」指第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二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品、第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四項興業銀行理財
產品、第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六項興業銀行理
財產品、第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八項興業銀行
理財產品、第九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項興業銀
行理財產品、第十一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二項
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三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
十四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第十五項興業銀行理財產
品、第十六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及第十七項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統稱
「%」指百分比承董事會命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執行董事陸小紅女士香港,2025年7月10日截至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陸小紅女士、徐曉平先生、張滿良先生、鄭洪偉先生及鄭彤女士;非執行董事為徐勇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茆曉穎博士、沈文
忠博士、馬樹立先生及張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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