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86号
致: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7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协鑫广场 15F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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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ylaw.com.cn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确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具体事宜。2026年5月6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7日 14:3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协鑫广场 15F召开,由董事长陆徐杨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 A股股东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公司 A股股东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 H股股东可通过现场或委托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90294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1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
书、个人身份证明及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139627股,占公司 A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7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30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780618 股,占公司 A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27%。
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3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63251股,占公司 A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050%。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0373909股,占公司 H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70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400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4%;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71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95%;
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404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2%;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0271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5%;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402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0787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715%;反对950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27%;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419131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94%;反对795477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8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011448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44%;反对1546563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96%;弃权52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71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弃权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405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53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192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36%;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5240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78%。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1387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3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1%。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394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3%;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弃权56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035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55%;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弃权524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7%。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1387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3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1%。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393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6%;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61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026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2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弃权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3188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2603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弃权53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弃权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387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弃权58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156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0373909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3871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1%;弃权574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曾祥娜
________________刘皑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