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及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七)暂缓披露的期限;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十)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所在部门
□暂缓披露事件类型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是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否面承诺保密□否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姓名)(身份证/护照号:)作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等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署):
承诺日期:年月日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职务/岗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序号知情人姓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登记人
/部门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