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3月31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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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高邮市凌
波路33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邹伟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2传艺科技法律意见书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股份数为140942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8.680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1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70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624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6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45644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0.3051%。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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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45427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
反对18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542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
反对18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4542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
反对18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45426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
反对18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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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4542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8%;
反对18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5429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
反对17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45394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3%;
反对21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45559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
反对4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2%;反对18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0%;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9%。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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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7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72%;反对18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15%;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3%。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传艺科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杨学良张凤婷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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