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
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栋 A座 20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26人,所持股份总数5647664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2.662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21人,所持股份总数657519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802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总数
499015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86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20人,所持股份总数657509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8026%。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2-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63843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66%;
反对5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5%;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82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962%;反对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064%;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973%。
本议案获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56391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86%;
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95%;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89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997%;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984%;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19%。
本议案获通过。
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0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24%;
反对5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5%;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08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901%;反对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064%;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4%。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816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419%;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228%;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69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94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167%;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893%。
本议案获通过。
-4-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罗瑞发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职工代表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372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50%;
反对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97%;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7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107%;反对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000%;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893%。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379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72%;
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21%;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77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156%;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627%;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217%。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470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077%;
反对7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152%;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72%。
-5-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70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077%;反对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152%;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72%。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
罗瑞发、刘咏平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00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45%;
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00%;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98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365%;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874%;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760%。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845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973%;
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66%;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6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98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411%;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110%;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479%。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6-法律意见书
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罗瑞发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朱强
经办律师:
覃国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