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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年11月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

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栋 A座 20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19人,所持股份总数5270032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0.365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15人,所持股份总数27989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

499014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752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14人,所持股份总数27988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7%。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2-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2672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80%;

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5%;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1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75%;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15%。

本议案获通过。

-3-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钟婷

经办律师:

覃国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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