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1-法律意见书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6年3月3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
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栋 A座 20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92人,所持股份总数4013782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23.213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89人,所持股份总数25828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493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
375550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9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88人,所持股份总数25827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4937%。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2-法律意见书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02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91%;
反对3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76%;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0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6347%;反对31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060%;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593%。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015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955%;
-3-法律意见书
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25%;弃权9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0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688%;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267%;弃权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045%。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0160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965%;
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25%;弃权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3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1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843%;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267%;弃权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89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朱强
经办律师:
钟婷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