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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八月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3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4

第六章附则.................................................5

1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及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以下简称“ESG”)方面的绩效和水平,深化可持续发展导向的战略变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董事会决策 ESG事务,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协助董事

会识别与评估 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及审阅公司 ESG方针、战略及目标;监督 ESG 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ESG 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工作方案、报告等;审议与 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ESG)委员会的建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团队或专业机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

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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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的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并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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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最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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