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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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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0证券简称:香山股份公告编号:2026-049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97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实际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68271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5300583.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636731013.02元。

为规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近日,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鄞州新区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鄞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鄞

39417001040018322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州新区支行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

10000134249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分行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鄞

33150199503600005423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州分行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近日,公司和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鄞州新区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鄞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鄞州新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并且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具合法有效手续的前提下,配合丙方合法合规的调查与查询;

对丙方超出前述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配合。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敏、王学飞可以凭借乙方要求的相关手续

材料到乙方处申请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收到保荐代表人或者丙方

指定工作人员合法有效的查询请求及全部申请材料后,于合理期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与本次募集资金监管相关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但涉及甲方非募集资金信息、乙方商业秘密或客户隐私的内容乙方有权拒绝提供,且乙方不对资料内容的商业合理性承担责任;丙方获取前述资料仅可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监管用途,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三、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

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程出具对账单,并尽合理注意义务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但因甲方或第三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的偏差除外。

四、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的通知义务以本协议载明的丙方联系方式为准,因丙方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导致通知送达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因乙方自身原因,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丙方持合法合规的完整手续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应先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催告载明的合理期限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履行监督职责、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泄露甲方或乙方商业秘密等,应向甲乙双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及时提供必要文件或材料、未配合乙方或丙方履行监管职责等,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限期整改;甲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暂停办理专户支付业务,直至甲方纠正违约行为,且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并且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具合法有效手续的前提下,配合丙方合法合规的调查与查询;

对丙方超出前述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配合。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敏、王学飞可以凭借乙方要求的相关手续

材料到乙方处申请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收到保荐代表人或者丙方

指定工作人员合法有效的查询请求及全部申请材料后,于合理期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与本次募集资金监管相关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但涉及甲方非募集资金信息、乙方商业秘密或客户隐私的内容乙方有权拒绝提供,且乙方不对资料内容的商业合理性承担责任;丙方获取前述资料仅可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监管用途,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三、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

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程出具对账单,并尽合理注意义务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但因甲方或第三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的偏差除外。

四、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的通知义务以本协议载明的丙方联系方式为准,因丙方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导致通知送达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因乙方自身原因,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丙方持合法合规的完整手续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应先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催告载明的合理期限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履行监督职责、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泄露甲方或乙方商业秘密等,应向甲乙双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及时提供必要文件或材料、未配合乙方或丙方履行监管职责等,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限期整改;甲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暂停办理专户支付业务,直至甲方纠正违约行为,且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鄞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敏、王学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三、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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