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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青岛伟

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伟隆股份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98号)同意,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26971.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26971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7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74189.6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35810.3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4)第

000022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同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智慧节能阀门建设项目293779100.00262635810.35

合计293779100.00262635810.35

三、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智慧节能阀门建设项目”,该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智慧节能阀门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累计利息收入和拟使用募集资累计使用募节余募集资

项目投理财产品/结构性项目名称 金投资金额 集资金金额 金(D=A-资总额存款投资收益净

(A) (B) B+C)

额(C)智慧节能

阀门建设29377.9126263.5820568.60334.046029.02项目

注: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需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的工程施工款、设备尾款、质保金

等待支付款项,相关款项待结算后,最终金额以项目实际支付为准。若节余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及使用计划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在保证施工质量和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管控项目各环节建设成本和费用支出。同时,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募投项目结项后,因尚有部分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公司将保留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工程施工款、设备款、质保金等未支付款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直至支付完毕上述项目尾款。待上述项目尾款全部结清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实际结余情况,对节余募集资金进行整体安排,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节余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伟隆股份本次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伟隆股份本次提前赎回“伟隆转债”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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