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报告期内在任的独立董事林朝南先生、陈羽先生、曾任伟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林朝南先生、陈羽先生、曾任伟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