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46号
致: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周一)14:00开始在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101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周一)14:00开始在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101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剑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178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93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026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67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52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113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74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53%;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6%;弃
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30%;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22%;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4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53%;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6%;弃
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30%;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22%;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4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53%;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6%;弃
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30%;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22%;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4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53%;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6%;弃
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30%;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22%;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4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53%;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6%;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30%;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22%;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4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34%;反对261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5%;弃
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5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05%;反对261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47%;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4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部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58844858股)。
表决情况:同意510226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35%;反对2616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97%;
弃权49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2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05%;反对261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47%;弃权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4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65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11%;反对263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52%;弃
权4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0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256%;反对263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97%;弃权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48%。
表决结果:通过(九)《关于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7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52%;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6%;弃
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9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23%;反对257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022%;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54%。
表决结果:通过(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9869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30%;反对262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
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80%;反对262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66%;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5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刘煜
______________项延海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5月26日



